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

 

2012-06-28

2012  34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6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6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6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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