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局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事宜的通知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货运代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通函〔2011〕1466号)要求,部分危险化学品已纳入2012年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
按照规定,2012年1月1日至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明确以下三点事宜:1.对新纳入法定检验目录的化学品暂不强制实施检验;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凭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声明,核发通关单,办理相关手续;3.请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抓紧时间至所属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免过渡期后影响货物正常通关。
过渡期结束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即将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请随时关注上海检验检疫局对外门户网站(http://www.shciq.gov.cn)专题信息栏中检验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检验监管工作宣贯板块,我局将及时更新相关政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