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三)

上接《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二)》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品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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