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规则三(一)
三、 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
四、 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就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 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
(二) 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子:
1. 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57.03,因该品目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 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己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而应归入品目70.07,因该品目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五、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6.020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品目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9.02。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
(2)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品目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 ,装于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5.10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
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品目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品目85.10);
(三)望远镜盒(品目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五)枪套(例如,品目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下接《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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